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滨江学院(无锡)招投标工作,维护学院和其他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江苏省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招投标和验收工作管理办法(修订)》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招投标指滨江学院(无锡)招投标工作,南京校区招投标采购工作按学校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条 根据滨江学院无锡校区现有工作人员及评标评委现状,采用自行组织(50万元以下)、委托学校(50万元及以上200万元以下)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200万元及以上)等多种招标方式,并沿用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网上竞价系统。
第二章 工作机构、人员和责任
第四条 滨江学院(无锡)财务处负责统一管理无锡校区招投标工作,内设招投标岗,负责具体招投标管理、服务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法律法规政策,根据学校制度规定制定学院招投标工作制度、实施细则、工作流程等;
2.协助学校招标科完成招标文件、标书审核;对招投标工作进行分类管理,规范操作;
3.自行组织或委托相关部门完成具体招投标工作任务;规范进行相关审批、报批等工作。
第五条 根据部门职能,总务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为招投标工作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为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1.网上商城、网上竞价招投标采购中的部分审批和管理工作;
2.规定金额以上的项目向学院财务处提出招投标委托等事项;
3.协助采购人起草招投标文件(技术部分)、预算经费等。
第六条 采购人是归口管理部门或项目的最终使用人(如学院中层单位或个人),主要职责如下:
1.按规定向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提出招投标申请;
2.对采购标的的技术或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技术指标,进行价格测算(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等;
3.起草招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提出资格条件和评标办法建议。
第七条 招投标工作各环节相关人员(含评审专家和投标人)应严格遵守国家以及学校、学院各项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违者按法规制度的规定条款处理。学院中层管理干部和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有责任和义务担任评审专家,但财务处分管招投标负责人及招投标岗位工作人员回避,不担任招投标评审专家。
第八条 招投标信息在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滨江学院网页发布和公开,广泛接受监督,欢迎社会企业积极参与投标,社会网站转载招投标信息。
第三章 招投标工作分类管理
第九条 大部分采购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完成。公开招投标方式包括网上商城采购、网上竞价采购、政府采购和财务处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的招投标采购等。
第十条 在完成归口管理部门的立项要求等程序后,根据项目预算金额大小进行分类采购,其中:
1.预算金额1万元(科研经费5万元)以下的维修(服务)、非固定资产(公有经费采购硒鼓、打印纸、U盘、移动硬盘按本条第2款执行),由采购人自主规范采购(建议网上商城或网上竞价采购)。
2.预算金额在20万以下的固定资产,以及预算金额1万元(科研经费5万元)至20万元(不含)的维修(服务)、非固定资产,由采购人通过归口管理部门进行网上商城或网上竞价采购。采购人认为有必要采取专家评审形式公开招投标的,或不便于在网上商城或网上竞价采购的临时性维修(服务)项目。
3.预算金额2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人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招投标申请,由归口管理部门委托财务处按国家和江苏省相关规定进行政府采购、自行组织公开招投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投标采购。
第十一条 预算金额指采购项目立项时批准的预算金额。采购人申请招投标时,不得擅自拆分单个立项项目以减少预算金额,化整为零,规避招投标。
第十二条 实行上级部门或行业联盟集中采购管理的,仍由原渠道采购,其他经营活动参照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特殊情况下,可按规定程序采用邀请招投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或跟标等方式招投标采购。
1.国家、地方政府、行业或出资人有特别规定的项目,按其规定执行;
2.设备配套、原厂维修、招标成本占比较大、任务紧招标时间不充余或技术要求特别复杂等需要直接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或跟标等方式采购的,由采购人在立项时说明理由,并明确提出拟采用何种方式采购,经学院领导或党政联席会议同意,提交财务处按相关规定积极采购。
3.突发事件、抢险抢修、人身安全,以及应急性的设备购置或维修、在异地或境外执行的特殊项目等,采购人可直接采取合适的方式采购,事后及时完善相关说明和报批。
第四章 验收
第十四条 验收是保证采购质量的关键环节之一,验收的主要依据是项目合同。财务处应根据学院实际,就验收事项进行分类管理,做到所有采购项目均有合理的验收把关。
第十五条 第一次验收不合格的,整改完成后可进行第二次验收。第二次验收仍不合格的,根据项目预算金额,按学院财务经费审批权限,由采购人向相应负责人(会议)说明情况,由相应负责人(或会议)做出处理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滨江学院无锡校区。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